期待童先生的指正,也希望学界予以批评。

事实上,其集权程度大大超过了许多单一制国家。此处的概括授权是指将某一领域的事项笼统地授权给其他立法机关,而具体授权则仅将领域中的个别事项授予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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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国中央立法保留规范背后的实质理由,与其他国家的规范理由既存在重合,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即便我们从上述原则中可以导出横向法律保留的必要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也能够同时运用这些原则解释纵向法律保留的必要性?事实上,通过简单观察即可发现,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存在明显不同。(二)组织性事务保留组织性事务包括两类规范:一类是调整组织和组织之间关系的规范,即国家权力结构规范。日本学界在解释为何纵向法律保留可被突破时,通常认为,地方的条例也是经过民主机关审议决定的,具有民主性,实质上是准法律,因此对其控制应较内阁政令宽松。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在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电信管理等领域进行立法,以补充中央立法的规定。

当然,这一判断或许会引起争议,因为我国《宪法》并未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要依照法律制定,仅在第100条中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上位法。而像新兴的数据权利则既具有政治上的重要性,也具有市场流通的价值,也应当由法律保留。鉴于算法应用的广泛性、算法问题的普遍性、算法治理的复杂性、算法发展的快速性,在算法治理中应当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共治理念。

这里所列举的过程、逻辑等,在数字科技的语境下一般而言都属于算法或算法的一部分。算法备案信息可以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提供一种信息来源,并可以用于优化算法风险监测,以及作为开启外部算法安全评估和科技伦理审查的一项动因。首先,算法及相关信息往往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特征,可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及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企业的竞争利益。从算法治理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来看,算法备案制度在未来还有更进一步扩展的实践和制度空间。

有研究基于行政备案的不同目的和功能,将行政备案分为告知意义上的备案和监督意义上的备案。当然,算法应用的用户数量也应当是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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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领域的几部重要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统筹安全和发展的立法目的。信息收集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则、党内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且应当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这些目的是宏观的、总体的,根据算法风险的具体情况、不同治理工具,亦可提出具体目的目标(子目标),如提升算法的公开度、透明性、可解释性、可问责性,加强算法安全及合伦理性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管理等,用于指导具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刊载于《东方法学》2023年第2期 进入专题: 算法备案制度 。

另一方面,在数字时代,算法因其对人们有着很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事实上形成为一种新型社会规范。因此,算法治理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建立和维护数字社会法治秩序的牛鼻子。作为一种行政备案,算法备案自然应当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理,着重从行政合法性行政正当性与合目的性的维度进行考量,着眼于合法性控制、合理性建构、法治化运行。因此,在算法备案的信息公开规则设计中,应该审慎衡量特定信息公开对于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这些似乎是独立的备案环节、节点在实践中是彼此链接的,是算法备案制度动态化运行的要素互动。尽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将算法备案制度的适用主体限制为企业,但从《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1月)》看,目前223项算法的备案主体均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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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算法备案制度不仅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一种监管手段,更是促进数字科技企业自身强化合规管理的契机和机制。在互联网领域,一些算法服务时常为舆论风暴推波助澜,甚至成为一些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幕后推手。

第三,从算法报备的主体来看,当前算法备案主要是一种企业合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设置了许多备案制度。(一)以目的思维明确算法备案制度方向对算法备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首先需要树立目的思维,明确目的算法备案的目的和算法备案制度建设的方向。对算法备案的功能考察和制度设计,需要以行政备案的信息收集功能为基础,遵循行政备案及算法治理的基本理念和理论而进行。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可结合信息收集情况,通过设计更加精细的、引导性的表格,指导和规范企业的算法信息公开活动。我国法律法规中存在众多的行政备案规定,属于不同领域分别立法的状态。

有专家建议在技术可支持的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法规在出台时即附有相应规则代码,并建议我国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监管规则数字化标准等。例如,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目的是监督强势主体(如雇主)守法诚信,保障劳动者这一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

算法正日益广泛地运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 算法备案是我国在新时代创设的一项算法治理制度。

当前《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备案内容包括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在算法治理领域,信息是多元合作的必要基础,其意义在于:第一,为监管机构提供算法应用的具体情况及评估信息,便于科学有效监管。

具体而言,在算法备案制度的研究和设计中,应当树立目的思维、合作思维、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等科学方法。除前述备案类型外,还有司法备案等类型。存在关联且关联度较高就应纳入备案管理,如果没有直接关联或关联度偏低,则无需纳入备案管理,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管理成本。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中国的建设,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可能被数字化、代码化,形成机器可读的法律规则或机器可执行的法律规则,即通过算法处理来实现某些监管任务或法律规则的自动执行,或者直接形成具体的执行该法律的算法规则以及可执行代码。

算法备案制度实施也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把算法备案的各个主体、要素、环节、节点整合到算法治理体系之中。这毫无疑问也是提升算法透明度的一种制度设计。

在实践中,我国目前的备案情况复杂多样,在制度范畴内,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即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依法对其审查、监督。如果偏离了良法善治的轨道,滥用或无限扩张算法备案制度,必将妨碍或遏制数字科技、数字经济的发展,其结果不仅对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个体权利无益,还会导致备案制度异化甚至夭折。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备案清单了解算法名称、算法类别、主体名称、应用产品、主要用途和备案编号等信息,并可以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中进一步查询公开的算法基本原理等各项信息。尽管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但其核心要义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公司等法定主体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机关)报备有关事项事由,供有关部门(机关)审查、审示、审核等。

同时,为了更好地推动数字向善,应当鼓励企业持续提供关于自己在算法公平性、可解释性、合伦理性、合法性、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工作及进展。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当前的算法备案制度和实践为基本观察对象和思想客体,对算法备案制度开展研究,为完善算法备案制度、加强算法治理、保障数字科技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管用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安全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指出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第一,从依据来讲,我国实践中的算法备案是一种法律性、政策性混成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算法备案是算法治理的必要制度和有效机制,是算法治理体系进而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点环节。欧盟人工智能法案(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以下简称AIA)第51条也规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在进入市场或投入服务之前,需要在欧盟数据库中进行登记。

未来随着算法备案的实践和发展,应当针对不同领域、不同风险级别和不同类型的算法,建立更精细化的备案内容要求。信息收集应当能够支持算法备案在算法治理综合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备案人需要阐述算法安全专职机构的设置、职责分工、部门责任范围等,以及算法安全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算法安全工作人员配备的规模、算法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阐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规定应建立的算法安全自评估制度、算法安全监测制度、算法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算法违法违规处置制度等的设计和考虑。因此,算法备案本身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界限,备案制度规则以及备案信息要求(例如必填项),应该接受合法性备案审查。